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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产业涉税问题研究

imtoken冷钱包安全吗 2023-03-14 07:27:36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从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逐渐走向成熟。本文对网络游戏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为网络游戏行业的金融监管提供帮助。

【关键词】 互联网;线上游戏; 税收法

【CLC号】F812【证件识别码】A【货号】1002-5812(2019)09-0088-03

一、网络游戏行业概览。

(一)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网络游戏行业是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兴起和迅速发展的一个行业,目前处于成长期,正处于成长期。网络游戏通常以互联网作为数据传输媒介,通过广域网1的传输方式,可以让多个用户同时参与,用户在游戏过程中达到娱乐、交流、竞技的目的。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逐步形成了体系完善的产业链,产业发展环境相对成熟。

2007年至2017年的十年间,全球网络游戏产业规模呈现增长趋势。2015年,增速达到最高点。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规模也不断扩大。从下一页图1可以看出,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从2007年的12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2000余亿元,用户规模有望达到4.@ 2020年超过40亿。网络游戏产业收入占全球总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产业研究网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现状研究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未来产业将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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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游戏行业的交易方式和税收管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交易主要是虚拟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种交易方式:一是玩家向运营商购买虚拟物品;二是虚拟的游戏中玩家之间的道具交易;三是涉及第三方的虚拟道具交易。

玩家在游戏中最常见的模式就是充值。玩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使用游戏币)购买游戏运营商设定的虚拟物品。资深玩家通常会在这方面花费很多。网络游戏公司的主要受益方式也是如此。玩家除了直接从运营商处购买游戏道具外,还可以通过相关的游戏道具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即第三方交易网站可以为玩家提供一系列交易服务,并向玩家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于网络游戏的三种交易方式,税务机关目前只能对第一种交易方式进行监控。主要原因是第一种方式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游戏运营商的营业收入,直接体现在运营商的利润中,税务机关会对这部分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两种方式的收集和管理难度很大,主要是这两种方式除了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外,还缺乏其他实质性的交易证明。玩家之间的物品交易一般不开票,玩家也没有纳税意识。

二、网络游戏行业税收征管现状

(一)国外网络游戏税收征管参考。

1.美国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税收政策。美国在虚拟现金交易系统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美国国税局 (IRS) 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推出了对比特币征税的政策。美国国税局指出,该税收条款中的一个关键词是“可兑换”,并认为一般而言,可兑换虚拟货币的销售或交换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来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服务,都会带来纳税义务。2017 年 7 月 19 日,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第 126 次年会上通过了《统一虚拟货币运营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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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税收政策。德国的数字货币税收法案于 2013 年首次提出,随后数字虚拟货币被认定为德国众多金融资产之一。数字虚拟货币的利润需缴纳 25% 的所得税,但仅限于自资产收购之日起 12 个月内获得的利润。除此之外,私人转移数字虚拟货币交易的免税限额为 600 欧元。2018 年 3 月,德国出台了一项新的数字货币税收法案,规定德国不会对使用数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比特币用户征税。数字货币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会被征税。

3.韩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政策。2018年7月30日,韩国政府公布了《2018年税法修正案》,要求从2019年起,从事虚拟货币活动的企业不再享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过去韩国征税时,加密货币交易所一直被视为风险投资公司或中小企业,享有很大的税收优惠。政府决定取消对加密货币的税收优惠,因为加密货币贸易公司并没有创造多少附加值。加密货币交易所目前需要缴纳高达 22% 的企业所得税和 2.2% 的地方所得税。

(二)我国网络游戏税收征管现状。

1.我国网络游戏税收政策现状。一是“营改增”之前网络游戏行业的税收政策。在“营业税改”之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主要有三种:网络运营者出售虚拟货币时,必须按照提供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卖方或中介机构购买的虚拟货币对外出售的,必须按照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你通过互联网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涨价的方式卖给其他玩家,您需要就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中,游戏道具或ID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较多。目前中国法律对这些交易金额没有相关规定。二是“营改增”相关政策。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德国虚拟货币个人税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原有业务纳税人将纳入试点范围,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至此,网络游戏产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

2.网络游戏行业盈利模式及税收分析。网络游戏的盈利能力不是由单一方面的盈利能力决定的,而是由一个产业链的盈利能力决定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等利益相关者。在中国网络游戏行业,除了少数可以独立运营的大型企业外,大部分网络游戏开发商选择第三方进行运营管理,产生了以下三种盈利模式:(1)运营商购买爆款模式下,运营商一次性买断游戏版权和使用权,开发商通过出售版权获得收益。(2) 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的联合运营模式共同承担其运营风险。开发商按比例与运营商分享收益。(3)两者结合的模式就是先获得固定收益,游戏授权运营商运营时,根据运营情况划分收益。电信行业纳入后在“营改增”范围内,运营商取得的游戏点卡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开发商按照“商标及著作权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的收入是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则需要按“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发者仅转让游戏使用权,开发者需要按照“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

税务官员对运营商和开发商之间收入分成的定义也存在差异。一些税务官员认为,开发商分享的收入是销售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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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游戏行业税收征管分析

(一)虚拟物品交易缺乏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没有严格的定义,对虚拟物品交易的征税也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另外,还有是游戏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玩家进入游戏时处于被动地位,运营商会要求玩家签订用户协议,只有当玩家同意用户协议后才能进入用户协议规定运营商对虚拟物品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这使得玩家的权利可能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只对虚拟货币征税,而不对虚拟货币征税的原因之一。关于虚拟商品。

(二)纳税主体不明确。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归属,学者们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经营者,另一种认为所有权属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玩家的,网络游戏交易的商业行为没有地点的概念,玩家的用户名可以任意设置,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而且是税收征管主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难度大。

(三)收管技术难度大。虚拟财产交易量小,交易频率高,玩家之间交易无实物,金融机构无法监控资金。税务机关在虚拟财产的征管和管理方面技术性很强,如果缺失,也会导致对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可操作性差。

四、网络游戏行业税收征管策略与建议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行业虚拟物品交易仍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市场规范化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相关政策将越来越完善。针对网络游戏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本文提出税收征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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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虚拟产品的立法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对虚拟货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也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对其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发行和交易行为已经规范了,虚拟产品市场也逐渐规范起来。但是,虚拟产品种类繁多,交易对象也大相径庭。虽然虚拟产品及其价值已经得到大众的认可,但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虚拟产品提供了全面、规范的保护,因此,为虚拟产品提供更规范的法律保护也是中国政府和相关法律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借鉴国外税收管理和法律规范。与我国相比,国外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更早,如美国、韩国、日本等,立法互联网的管理和管理也起步较早。这些国家的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虚拟产品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和保护虚拟财产,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税收征管。税收征管部门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税收征管方式和政策,加强我国虚拟物品税收征管,使其越来越规范。

(三)出台标准化税收政策。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游戏产业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导致网络游戏产业税负差距较大。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内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符合我国市场情况、有利于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税收法规。

(四)建立多部门合作体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虚拟产品的交易几乎不会采用面对面的方式,更多的用户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流程将涉及交易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对虚拟产品税收的管理、征管和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参考】

[1] 智研咨询集团报告。2018-2024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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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罗教群. 电子商务模式下虚拟产品收入征税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3] 吴文伟.网络游戏开发商应如何纳税[N]. 中国税务报告,2015-12-01.

[4] 蔡金荣,李雪若.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征税问题探讨[J]. 税务研究在德国虚拟货币个人税收,2007,(04).

[5] 朱雪英. 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 安徽财经大学, 2017.

[6] 于磊,李金辉.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征税[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2009, (02).

[7] 廖彦林. 基于“大智慧云”技术的C2C网络交易税征管创新举措探讨[J]. 商业会计,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