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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辟谣未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离我们很远?

imtoken正版下载 2023-01-17 09:15:34

法定数字货币离我们还有多远

央行辟谣称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世界中的延伸和表现。它是一种可以独立于银行账户而存在的新型货币

●如果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想法,就要从主体的角度来定义制造假币的行为。例如,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单位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构成伪造数字货币,篡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构成篡改数字货币。货币

●数字货币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各种基础准备、支付系统技术和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仍需不断试验

□记者杜晓

□实习生邓清月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的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 ),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在研究和测试过程中。既没有'DC/市场交易的EP’或‘DCEP’是法定数字货币,网上报道的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信息不准确。” “目前,网络上存在所谓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平台,可能涉及欺诈和传销。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防止利益受损。”

这不是央行第一次澄清与数字货币相关的谣言。

11月初,网上有传言称央行数字货币工作组在上海会见了相关区块链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可能参与央行数字货币首批区块链数据央行否认谣言。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数字货币越来越受到关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想象空间。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未雨绸缪的数字货币计划

跨境支付潜力巨大

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看来,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世界中的延伸和表现。它是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可以独立于银行账户而存在。 “通过法定数字货币支付可以不使用互联网完成,或许两部手机触碰就可以完成一笔交易。”

在刘少军看来,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充其量只能算是“电子”货币。人们在使用这些支付工具时,离不开与银行账户的关联,银行账户本质上是法定货币。一种使用它的数字方式。

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存储,刘少军表示:“它会不同于现有的定期或活期储蓄。在数字货币流通体系下,账户中货币的合法性是法定数字货币。”中央银行,代表中央银行或国家的信用,如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不会成为破产财产,只有在中央银行或国家信用破产时才会成为破产财产破产。货币的性质不会获得利息收入,法币本身不具备升值属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支付,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还提高了流通效率,节约了流通费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国家基本没有印制、发行和流通成本,不存在护币成本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大大降低纸币的使用成本。目前,随着实物货币防伪技术的提高,识别防伪技术也需要不断完善,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多。法定数字货币可以降低这样的成本,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们交易资金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来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的目标是取代部分M0,即替代部分现金,并不是说替代狭义货币M1或广义货币M2。

“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我认为会有一系列的研究、测试、试点、评估和风险防范,特别是如果数字货币跨境使用,还有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天堂和“了解你的客户” ’等一系列监管要求。”易纲说。

刘少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领域也具有巨大潜力,其点对点传输模式可以有效改善目前跨境支付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是国际通用的金融管理法。如果允许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将造成国际经济秩序混乱。但是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出国后可以减少很多环节。通过两国货币兑换协议或在经贸往来、项目融资等过程中,双方央行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建设。代理发行库和业务库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在两个市场自由流通。

“对于境外支付和境外支付,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使用法定数字货币都更加方便。当然,这种方便是基于特殊商户的,只要同意接受的国家和地区用人民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完成跨境支付。”邓建鹏说。

两层系统有序运行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易纲表示,“我们数字货币的未来架构是央行和商业银行的两级运营体系,目前的货币发行路径和体系不会改变,这将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市场。” “我们会坚持央行管理,研发工作没有预设的技术路线,可以在市场上公平竞争,选择最好的。既可以考虑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演化出的新技术“可以采用现有的电子支付方式,充分调动市场。我们还建立了与市场机构激励相适应的机制。”

邓建鹏认为,虽然这种二级运营体系既可以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顺利提高公众对数字货币的接受度,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的义务。职责分工更明确,两级管理体系有序运行。

刘少军认为,为了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需要在法定层面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刘少军分析,法律没有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的范围,也无法围绕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提供法律规定和保障。

“从发展趋势来看,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人民币,应该与纸币、硬币一样具有与国家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应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形式,相关定义应适当调整。”刘少军说。

此外,邓建鹏还认为,目前我国关于防伪货币的相关规定很难适用于数字货币。由于货币的定义只停留在纸币和硬币的层面,所以货币发行系统也只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是“伪造”、“变造”的概念不适用于数字货币;其次,防伪工作程序不适用于数字货币。

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

“如果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想法,就要从主体的角度来定义制造假币的行为。例如,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构成伪造数字货币。篡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构成对数字货币的修改。”邓建鹏说。

“在法律层面,人民币也有无限的合法还款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应以人民币偿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需要特定设备的支持。在实践中,确实可能会面临因缺乏设备配合而无法使用数字货币的问题,这会影响法律赔偿的权威性。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在法律赔偿条款中增加例外条款,明确不能接受数字货币的,可以因缺乏客观条件而被拒绝。

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论是存款电子货币还是法定数字货币,都不宜强制使用,因为这会影响公众使用现金和硬币的权利。即使未来大量发行和流通合法的数字货币,也不应该剥夺人们使用现金和硬币的权利。这不仅仅是生活习惯的问题,也是电子网络技术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的问题。

法定货币信用等级低

多国实验效果不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近70%的央行正在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委内瑞拉、塞内加尔等国家已经发行了法定数字货币,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瑞典、新加坡等也在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但是,结果并不理想。主要经济体(G20)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邓建鹏分析,部分国家未能成功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原因是国内法定货币信用等级低。说到底,货币的形式只是一种表现形式,货币背后的信用可以支撑其流通和使用,而这样的责任需要大经济体来承担。我国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已有数年,技术和资金实力雄厚。虽然主要经济体中还没有国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但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外进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尹振涛补充说:“我国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或探讨方面,包括在实施法定数字货币的群众基础和技术能力方面,都处于世界前列。”

刘少军认为,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广大公众支付结算习惯的改变,通过网络支付的金额会越来越大,更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更大。现金和硬币基本不用了。

对于一些国家开始实行未定现金和硬币流通机制,试图用数字货币代替现金货币,实现无现金社会的现象,邓建鹏认为,目前,考虑到移动端的使用率老年人手机和视力障碍、视力障碍等,以及残疾人在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方面的残疾,我国不应该尝试实现无现金社会。

据了解,除了法定数字货币外,还有一些非法定数字货币,比如以Libra、SDR为代表的稳定币,本质上是其他几种指定储备货币的代币和提现凭证。它是一种真实的货币,也有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它们不是真实的货币。

刘少军认为,虽然这些非法定数字货币各有优势,但就其自身的高风险和不稳定性而言,即使继续发展,也永远不会动摇法定数字货币的主导地位。

“无论是法定数字货币还是商业数字货币,其积极意义都值得肯定,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数字货币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各种基础准备、支付系统技术和需要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等,还需要时间准备和实验。即使发行了法定数字货币,也必须在初期进行试验,同时密切关注发行后的公众接受程度。”刘少军说。

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

法定数字货币离我们还有多远

央行辟谣称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世界中的延伸和表现。它是一种可以独立于银行账户而存在的新型货币

●如果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想法,就要从主体的角度来定义制造假币的行为。例如,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单位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构成伪造数字货币,篡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构成篡改数字货币。货币

●数字货币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各种基础准备、支付系统技术和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仍需不断试验

□记者杜晓

□实习生邓清月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的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 ),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在研究和测试过程中。既没有'DC/市场交易的EP’或‘DCEP’是法定数字货币,网上报道的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信息不准确。” “目前,网络上存在所谓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平台,可能涉及欺诈和传销。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防止利益受损。”

这不是央行第一次澄清与数字货币相关的谣言。

11月初,网上有传言称央行数字货币工作组在上海会见了相关区块链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可能参与央行数字货币首批区块链数据央行否认谣言。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数字货币越来越受到关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想象空间。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未雨绸缪的数字货币计划

跨境支付潜力巨大

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看来,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在数字世界中的延伸和表现。它是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可以独立于银行账户而存在。 “通过法定数字货币支付可以不使用互联网完成,或许两部手机触碰就可以完成一笔交易。”

在刘少军看来,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充其量只能算是“电子”货币。人们在使用这些支付工具时,离不开与银行账户的关联,银行账户本质上是法定货币。一种使用它的数字方式。

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存储,刘少军表示:“它会不同于现有的定期或活期储蓄。在数字货币流通体系下,账户中货币的合法性是法定数字货币。”中央银行,代表中央银行或国家的信用,如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不会成为破产财产,只有在中央银行或国家信用破产时才会成为破产财产破产。货币的性质不会获得利息收入,法币本身不具备升值属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支付,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还提高了流通效率,节约了流通费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国家基本没有印制、发行和流通成本,不存在护币成本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大大降低纸币的使用成本。目前,随着实物货币防伪技术的提高,识别防伪技术也需要不断完善,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多。法定数字货币可以降低这样的成本,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们交易资金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来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的目标是取代部分M0,即替代部分现金,并不是说替代狭义货币M1或广义货币M2。

“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我认为会有一系列的研究、测试、试点、评估和风险防范,特别是如果数字货币跨境使用,还有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天堂和“了解你的客户” ’等一系列监管要求。”易纲说。

刘少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领域也具有巨大潜力,其点对点传输模式可以有效改善目前跨境支付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是国际通用的金融管理法。如果允许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将造成国际经济秩序混乱。但是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出国后可以减少很多环节。通过两国货币兑换协议或在经贸往来、项目融资等过程中,双方央行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建设。代理发行库和业务库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在两个市场自由流通。

“对于境外支付和境外支付,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使用法定数字货币都更加方便。当然,这种方便是基于特殊商户的,只要同意接受的国家和地区用人民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完成跨境支付。”邓建鹏说。

两层系统有序运行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易纲表示,“我们数字货币的未来架构是央行和商业银行的两级运营体系,目前的货币发行路径和体系不会改变,这将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市场。” “我们会坚持央行管理,研发工作没有预设的技术路线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可以在市场上公平竞争,选择最好的。既可以考虑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演化出的新技术“可以采用现有的电子支付方式,充分调动市场。我们还建立了与市场机构激励相适应的机制。”

邓建鹏认为,虽然这种二级运营体系既可以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顺利提高公众对数字货币的接受度,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的义务。职责分工更明确,两级管理体系有序运行。

刘少军认为,为了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需要在法定层面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刘少军分析,法律没有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的范围,也无法围绕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提供法律规定和保障。

“从发展趋势来看,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人民币,应该与纸币、硬币一样具有与国家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应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形式,相关定义应适当调整。”刘少军说。

此外,邓建鹏还认为,目前我国关于防伪货币的相关规定很难适用于数字货币。由于货币的定义只停留在纸币和硬币的层面,所以货币发行系统也只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是“伪造”、“变造”的概念不适用于数字货币;其次,防伪工作程序不适用于数字货币。

国家不允许数字货币提现不了

“如果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想法,就要从主体的角度来定义制造假币的行为。例如,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构成伪造数字货币。篡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构成对数字货币的修改。”邓建鹏说。

“在法律层面,人民币也有无限的合法还款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应以人民币偿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需要特定设备的支持。在实践中,确实可能会面临因缺乏设备配合而无法使用数字货币的问题,这会影响法律赔偿的权威性。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在法律赔偿条款中增加例外条款,明确不能接受数字货币的,可以因缺乏客观条件而被拒绝。

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论是存款电子货币还是法定数字货币,都不宜强制使用,因为这会影响公众使用现金和硬币的权利。即使未来大量发行和流通合法的数字货币,也不应该剥夺人们使用现金和硬币的权利。这不仅仅是生活习惯的问题,也是电子网络技术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的问题。

法定货币信用等级低

多国实验效果不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近70%的央行正在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委内瑞拉、塞内加尔等国家已经发行了法定数字货币,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瑞典、新加坡等也在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但是,结果并不理想。主要经济体(G20)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邓建鹏分析,部分国家未能成功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原因是国内法定货币信用等级低。说到底,货币的形式只是一种表现形式,货币背后的信用可以支撑其流通和使用,而这样的责任需要大经济体来承担。我国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已有数年,技术和资金实力雄厚。虽然主要经济体中还没有国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但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外进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尹振涛补充道:“我国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或探讨方面,包括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群众基础和技术能力,都处于世界前列。”

刘少军认为,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广大公众支付结算习惯的改变,通过网络支付的金额会越来越大,更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更大。现金和硬币基本不用了。

对于一些国家开始实行未定现金和硬币流通机制,试图用数字货币代替现金货币,实现无现金社会的现象,邓建鹏认为,目前,考虑到移动端的使用率老年人手机和视力障碍、视力障碍等,以及残疾人在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方面的残疾,我国不应该尝试实现无现金社会。

It is understood that in addition to 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there are also some non-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such as stablecoins represented by Libra and SDR, which are essentially the tokens and withdrawal certificates of several other designated reserve currencies. It is a real currency, and there are also cryptocurrencies represented by Bitcoin, which are not real currencies.

Liu Shaojun believes that although these non-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have their own advantages, in terms of their own high risks and instability, even if they continue to develop, they will never shake the dominance of 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Whether it is legal digital currency or commercial digital currency, its positive significance is worthy of recognition, but we must also clearly recognize that digital currency is still in the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stage, and various basic preparations, payment system technology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are required. Mechanisms, etc., still need time for preparation and experimentation. Even if legal digital currency is issued, it must be experimental in the initial stage,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will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degree of public acceptance after the issuance.” Liu Shaojun s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