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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imtoken安卓版下载官网 2023-01-17 09:15:10

目前,区块链技术成为最热门的技术,虚拟货币成为最热门的话题。大多数人对虚拟货币的理解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玩物”,是很多人一夜暴富的工具。

笔者也长期从事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并涉足虚拟货币的交易。本文讨论了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

(一)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的区块链概念其实起源于比特币。2008年,在中本聪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P2P网络技术、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技术等电子技术对现金系统提出了初步的架构概念,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然后在 2009 年 1 月 9 日,一个编号为 1 的区块出现,并与编号为 0 的创世区块组成了一条链,区块链诞生了。.

区块链技术原本是为了支持虚拟货币等核心技术而存在的,但目前的发展领域已经远远超出了虚拟货币的范畴。

最近非常流行的区块链概念DEFI甚至已经形成了虚拟银行、保险公司、券商、交易平台等一整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体系,曾经是传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二战后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冲击虚拟币哪个国家承认了,以及美元信任的挑战,我意识到一个全新的产业布局和金融布局正在形成。区块链网络,甚至可能影响世界未来的金融格局。

目前,各国也在加紧布局区块链产业。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相比,法律的制定总是相对滞后。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后面会详细分析。

(二)技术背景

目前,大多数人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认识还处于比特币大爆发的阶段,很多人因为“挖矿”而一夜暴富。

大多数人将虚拟货币视为股票等投资产品的等价物,也有人对虚拟货币的爆炸表示担忧,认为区块链行业泡沫太大。事实上,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虚拟货币的价值体系是如何形成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它的技术背景。

1.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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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虚拟货币也称为数字加密货币,它不同于传统的非加密虚拟货币,如大家熟知的腾讯Q币、游戏券等。它最大的特点是使用密码学设计来保证每个流通环境的安全。它的开裂过程极其困难。它使用密码设计技术确保它只能由真正的所有者控制或转让。高安全性也是支撑其价值的因素之一。

2.稀缺性

与网络虚拟资产相比,Q币、游戏币等是由特定公司定价、可以无限期出售的虚拟资产。虽然它也有固定的价格,但它不具有稀缺性,这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信用资产,也不能作为代币广泛流通。

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在其设计之初的总量仅为 2100 万。它们极为稀缺虚拟币哪个国家承认了,并且具有类似于黄金等一般等价物的潜在特性。用“挖矿”一词来描述计算方式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非常贴切。

3.去中心化

在我看来,这是虚拟货币最重要的特点。没有发行人,发行数量无法控制,没有根服务器,任何外部行业或机构都没有权利,不能关闭。

它的去中心化特性不仅保证了拥有加密货币的人不受政府机构的监管,而且拥有加密货币的人可以无国界匿名拥有和运营,其价格只受市场行为的监管,只要只要拥有加密货币的人不消失,加密货币的价值就永远存在。

这也是区块链技术区别于现有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一个重要特点。它与现有的金融体系完全分离。它用技术信任代替商业信任,建立“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难题。

4.低交易成本

常规跨境汇款受外汇管制,交易记录也有记录,手续费往往较高。虚拟货币的交易往往只需要在电子钱包中点击几下,无需任何监管机构即可成功交易大量资金,成本低。

如果它所在的国家没有虚拟货币交易所,也没有执行KYC(客户识别)规则,它的交易可以完全匿名。基于其技术特点,无法查到虚拟货币交易路径,也被许多跨国洗钱犯罪分子使用。

二、法律法规

就“基本法”层面而言,适用于虚拟货币的刑法规范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罪”、“洗钱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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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于区块链的一般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中有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也有相关规定。

监管层面,2019年1月10日,国家网信办(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共 24 条。涉及上线目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合规要求、违规处罚等条款,自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为社会带来机遇和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国家网信办从2018年10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历时3个月才正式定稿。此次发布不仅标志着我国首部区块链技术应用法规的诞生,对于后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司法解释方面,最新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网上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涉及区块链,征求意见稿将从区块链上发布。对链上证据的有效性、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区块链证据强化的确认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资金的风险提示》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名义筹集资金。

提醒“部分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这样的活动并不是真的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区块链概念被炒作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事实。”

这其实也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刑事犯罪都与区块链相关的原因。据说,这些根本性的罪行与区块链无关,而是打着“新金融”旗号的新“庞氏骗局”。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非常明确地规定,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属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只是一种虚拟商品。

相应地,比特币不能作为金融机构的支付、交易、结算、结算工具,不能与本外币兑换,不能作为金融融资工具,不能作为投资标的。保险、信托和基金。

区块链相关行业和龙头企事业单位还通过起草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对区块链领域的标准化和相关规范进行深入探索。2021年1月22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法律属性

(一)属性值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论不休。该团队在去年的虚拟货币委托理财判决书中写道,“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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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太坊是一种虚拟货币,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其价值无法被识别,故XX原告要求退还以太坊的请求均为基于以太坊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被驳回。”

该判决实质上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将虚拟货币委托理财等交易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甚至无法返还标的。是的,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我们对新案件的判决持保留意见。由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很大争议,当地法院不敢做出突破性判决是可以理解的,以免形成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货币交易。

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毕竟不是判例法体系,新的先例未必能够准确界定新规则,预测未来的立法趋势。首先,刑法及其修正案并未将虚拟货币纳入“枪支”、“毒品”等违禁品类。

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指出:“比特币应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不能也不要。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该规定本质上承认虚拟商品的地位,否定货币的等价地位,不回答交易的合法性。

(二)交易限制

可以确认,虚拟货币不是传统民法上的“物”,不享有物权主张权的基础。国内司法机关在判定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效力时,不同地区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维护了比特币交易的合法性,大多数法院都认定该合同无效,我们仍然无法就此下定论。虽然可以不加禁止,但我们暂且不论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只要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即使达成交易,合约也不会失效,其交易依然受到诸多限制:

1.比特币不能作为流通货币用于支付结算。

2.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其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人民币和外币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金融产品;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比特币之间的交易合约不被视为无效,只要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身份”,交易限制很多,交易安全和监管无从谈起关于。

对于使用匿名钱包的交易,找不到资金路径和负责人,这也是一个安全漏洞。

同时,在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即使合同被确定为有效,如果接受虚拟货币的一方未支付合同对价,则其请求权的依据是什么?交付虚拟货币的一方要求退货?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在虚拟货币价格变化如此之快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其价值的时间点?这些都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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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分析

虚拟货币是犯罪分子与平民结合最紧密的领域之一,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刑事事项没有特征,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在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件评选中,上海一中院以“18.88比特币背后的法律属性和财产价值”获奖。其中四被告以限制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原告将原告持有的18.88比特币和6466天币转入被告账户。法院判处被告非法拘禁,归还原告非法获得的虚拟货币。

其判断要点承认比特币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从而认定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矛盾的是,如果承认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为什么以暴力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抢劫罪,而是非法拘禁罪?

本案并没有在刑法中大胆地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很明显,推理的逻辑体系存在漏洞,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中间地带。

事实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定义的“虚拟商品”是否直接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值得商榷的。

QQ币、游戏币等典型“网络虚拟财产”已被法律认定具有财产价值,盗窃、抢劫上述虚拟财产直接构成盗窃、抢劫罪。笔者搜索Judgment Documents Net案例,发现:

案例一: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二:戴永华一审判决(2018)渝0902行初716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例三:许武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虚拟货币,以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定罪量刑。

这些案例并没有间接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应该因盗窃和抢劫等财产犯罪而被定罪和判刑。即使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应该是想象中的竞争与合作。选择一个沉重的,设定财产犯罪。

虽然将盗窃虚拟货币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件很少,但这只是由于各地法院未能达成统一意见,不能想当然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和刑法上的信息价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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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所以不能广泛审理财产犯罪等案件,而只能将虚拟货币折衷地归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造成民法与刑法的中间地带,正是因为尚未获得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新兴事物的法律形式承认和法律承认需要时间。

相反,如果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得到认可,那么民事行为中的交易规则如何确定、价值如何衡量、争议如何解决、权利如何维权等细节亟待完善。 .

五、总结

目前,由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法律法规滞后,监管存在漏洞。

虚拟货币往往采用大量的密码学设计来保证货币流通的安全性。其独特的算法和良好的保密性带来了安全性的提升,同时也很难知道它的流向。

越来越多的政府宣布并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化,并在交易所严格执行KYC(客户身份识别)规则,让虚拟货币能够合法地暴露在阳光下,更好地防止比特币进行金融犯罪。,更好地应对监管,保护个人资产。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保护数字货币产权,并首次明确比特币最高法也首次提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权益概念。

一般来说,国家一般不会禁止或支持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主要是担心新兴金融领域会冲击固有的金融体系。

同时,我也担心一旦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如何保证信息生成和传播的安全,如何构建监管体系,防止虚拟货币引发的犯罪,以及如何匹配相关民事法律法规,都需要完全从规则层面来执行。设计。

对于律师来说,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于区块链行业的合规性至关重要。律师的合规业务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帮助企业打擦边球。

我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更多法律法规,快速适应产业发展,使我国在新一轮金融洗牌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于作者:

石晶,前网易和阿里巴巴工程师,国家计算机网络工程师。深耕互联网领域多年,现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网络法、数据合规、区块链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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